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台北縣新聞記者公會第25屆第1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台北縣新聞記者公會 第25屆第1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視訊摘要

第25屆第1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發文字號:(99)北新海字第0033號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星期四上午10時00分
開會地點:板橋市府後街四之二號三樓
電話:(02)2966-3333。(02)2960-2012。傳真:(02)2968-6398。
理事長:陳清海
第25屆第1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摘要
主席:理事長陳清海
紀錄:葉志騰
出席:陳清海、劉瀚隆、洪堯煌、詹清林、江義雄、詹招琳、李興隆、洪世明、許建華、許正雄、黃澄夫、詹興旺。
請假:王光政、陳淑華、陳聰明、蕭叔平、李昌憲。
缺席:羅瀚林、劉正井、林鴻全。
列席:葉志騰
一、主席致詞:
二、洪常務監事堯煌會務報告:
提案一:審查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收支案。
說明:歲入歲出決算表收支案。
決議:通過。
三、討論事項:
提案一:台北縣議員王月明、林國春贊助緊急救護教育暨社會福利宣導活動,補助款申請乙案,圓滿成功。
說明:補助款(十萬元)已入帳。
決議:通過。
提案二:廈門五日遊。行程:金門~廈門~泉州~蒲田~福州。
說明:有興趣理、監事會員眷屬可在10月15日前報名參加,費用每人14500元。
決議:通過。
四、臨時動議:
一、出報經費尚有理監事七人未繳費。
二、會員轉籍費依照公會章程規定辦理。
三、會員常年費應於每年八月底前繳清,讓公會能正常運作。
四、各理監事間之紅白帖應予尊重,始未參加應託人禮金奉上。
五、散會。
附註:
一、台北縣新聞記者公會第二十五屆理監事暨會務人員:
榮譽理事長:黃義雄
理事長:陳清海
常務理事:黃澄夫、許正雄、羅瀚林、詹清林。
理事:蕭叔平、李興隆、劉瀚隆、陳聰明、陳淑華、王光政、江義雄、林鴻全、許建華、詹招琳。
候補理事:李明雄、許芊蓉、潘賢明。
常務監事:洪堯煌
監事:劉正井、李昌憲、洪世明、詹興旺。
候補監事:彭國光、陳富子。
總幹事:葉志騰。
副總幹事:黃俊堯。
總務組長:呂槤生。
康樂組長:洪達偉。
研究組長:戴正風。
公關組長:黃俊堯。
秘書:吳貞妤。
台北縣新聞記者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九月一日第一屆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第二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十六條第一項「會員入會為新台幣三千元,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說明:第十六條第一項修正前「會員入會為新台幣五千元,於入會時一次繳清。」,修改為「會員入會為新台幣三千元,於入會時一次繳清。」獲得全體會員無異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北縣新聞記者公會。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新聞學術,發展新聞事業,砥礪學行,交換經驗,促進文化建設,宣揚政令,服務國家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縣府所在地之板橋市府後街四之二號三樓。
第二章 入會資格
第四條: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應為本會會員:
一、凡經政府核准在台北縣出版之日晚報、通訊社,現任發行人、社長、主筆、總編輯、編譯、採訪、校對,業務經理及廣告主管,但其分支機構律外。
二、凡經政府核准在台北縣設立之廣播電台,有、電視廣播電台,現任臺長,廣播新聞編輯,評論員,廣播記者及新聞廣播員。
三、凡經政府核准之各地日、晚報,通訊社,電廣電台駐台北縣境內之特派記者,特約記者及通訊員,均須實際執行採訪業務,並能提供出有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者。
四、入會者需備記者證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第五條:凡有下列之一者,即喪失其會員資格:
一、服務之日晚,報社,通訊社,電廣電台,有、電視廣播電台,宣告停業者。
二、被服務之日晚,報社,通訊社,電廣電台,有、電視廣播電台,停職或調離台北縣境內者。
三、會員如變更服務單位,應至本會辦理移轉會籍手續,若解聘與新聘日期有銜接,仍保有會員資格,原擔任選任之公會職務者亦同。
第六條:凡本會會員違背新聞道德,在外招搖撞騙或損害本會權益及信譽者,得依情節輕重由本會理事會決議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如有侵佔本會公款經查屬實者,不得加入本會。
第三章 組職級職權
第七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八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十五人組職之,以得票次多數之五人為候補理事,並由理事長一人及常務理事四人處理日常會務。
第九條:理事會下設總幹事一人,秉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下分總務、公關、組職、研究、福利康樂等五組,各組設主任一人、幹事若干人,分理會務,其人選由理事長就理事或會員中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
第十條:本會理事長、總幹事及各組之職掌如左:
一、理事會綜理本會一切對內、對外事務之審查及獎懲,總預算、總決算之編造及經費之籌措。
二、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綜理會務及擔任會議主席,如理事長因事請假或因故缺席,由常務理事會互推一人綜理會務。
三、總幹事秉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並與常務理事會及各組經常保持連繫,推展會務進行。
四、各組任務如下:
(1)、總務組:負責處理本會文書、事務、會計、交際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宜。
(2)、公關組:負責與各機關、單位、社團、廠商之連繫等事宜。
(3)、組織組:負責處理本會會員之登記、調查及聯繫等事宜。
(4)、研究組:負責處理本會會員之學術進修及出版等事宜。
(5)、福利康樂組:負責處理本會會員,業餘康樂活動及福利事宜。
第十一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監事五人組織之,以得票次多數之一人為候補監事,並互選常務監事一人主持日常事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一切對外事務,預決算之審查及出入帳目之審查公佈。
第四章 任期及會期
第十三條: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大會於每年九月一日舉行之,必要時由理事會決議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一、會員入費費,每人新台幣三、000元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二、會員常年會費為新台幣一、二00元,於每年召開常年會員大會時收繳。
三、會員轉移會籍新台幣一、000元,於辦理手續時一次繳清。
四、會費應於每年八月十日前繳清。
五、會員自動樂捐不限。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並維護新聞道德,保障本會信譽之基本義務。
第十八條:凡參加本會為會員滿六個月者,得享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享有本會舉辦康樂活動及福利事業之權利。
正確章程,以台北縣新聞記者公會第二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手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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