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8日 星期一

世範

世範
世範(宋)袁采
目錄
前言
世範卷上
世範卷中
世範卷下
  本文
前言
  袁采,字君載,宋代信安檢(今屬浙江)人。隆興元年登進士第三,官至監登聞檢院。曾任樂清縣縣令,廉明剛直,政聲頗佳。
  在樂清,袁采修縣誌十卷,又著有《政和雜誌》、《縣令小錄》等,可惜多亡失。《世範》一書就是作者在樂清時所著。
  由於袁采對為人處事、人倫教育特別感興趣,而且也很有研究。為了在樂清這個地方淳正風俗,化導人倫,他于宋孝宗五年寫成這本《世範》。最初書名叫《俗訓》。然而,出人所料的是,該書一成,遠近便爭相抄錄。"假而錄之者頗多,不能遍應。"袁采這才開始刻版印刷。
  印行時由他的同學、府判劉鎮作序。劉鎮拿到此書時,愛不釋手,"詳味數月",給這本書以很高的評價。認為這本書"豈唯可以行諸樂清,達諸四海可也;豈唯可以行之一時,垂諸後世可也"。就是說袁采這部書其價值足以刊行全國,流傳後世。於是,劉鎮建議袁采將書名改為《世範》。袁采謙虛地認為言過其實,但最終還是同意更名為《世範》。後世又稱《袁氏世範》。
  《世範》共三卷,分睦親、處己、治家三門。這本書論述立身處世之道不同與一般著述,其語頗有見地,且深入淺出,極具趣味,極易領會和學習。《四庫全書》在《袁氏世範》提要裏講:"其書於立身處世之道反覆詳盡。"又說:"大要明白切要,使覽著易知易從,固不失為《顏氏家訓》之亞也。"
  卷一睦親,主要講家庭和睦相處的道理和方法;卷二處己,論述個人修養、為人處世之道,對人一生當中經常遇到的富貴貧賤、成敗得失等都作了哲理性的闡述;卷三治家,是持家興業的一些道理,亦頗精彩。《世範》一書的論理並不像其他古代修身齊家的書那樣古板正統,相反,袁采思想非常激進,甚至敢於反傳統。他是從實用和近人情的角度來看待立身處世的原則的,而不是像一些老學究那樣,把"四書五經"、孔孟之道那一套倫理強加在人們頭上。譬如,袁采的《世範》提倡家庭的成員應該是平等的,父子兄弟之間都是平等的,可以保持各自的性格特點,即便是家中的長輩,也要以自己超乎別人的修養來樹立自己的威信,而不能壓服別人。子女也沒必要屈從長輩的權威。
  《世範》裏有許多句子確實都是金玉良言,如:"小人當敬遠";"厚于責己而薄責人";"小人為惡不必諫";"家成于憂懼破於怠忽";"黨人不善知自警"。等等,不勝枚舉。《世范》傳世之後,很快便成為私塾學校的訓蒙課本。歷代士大夫都十分推重該書,都將它奉為至寶。今天我們在校點該書時,也深深地為書中的一些卓越深邃的見地所打動,為它對世態人倫的深刻認識所折服,認為該書的確堪稱立身處世的楷模。尤其是在今天,我們面對錯綜複雜的社會和人際關係,流覽該書,如同交給你一把打開世態不解之門的鑰匙,使你能夠得心應手地處理各種複雜的世事,使你終身遠禍近福,萬事順達。
  袁采的《世範》面世以來,流傳甚廣,故版本較多,我們依據《四庫全書》所收《袁氏世範》為底本,進行校注。對於原書中的訛誤之處,隨手改正,不再另出校勘記。為便於讀者閱讀理解,譯文採用譯述的方法,旨在充分闡明其道理。同時,在每一篇之後,加點評文字,或錄歷代立身處世的故事,與正文相參;或剖析原文,以解讀者之惑。另外,為了讀者閱讀方便,我們在每一段原文之前都加擬了標題,以起到提綱挈領的作用。在此一併注明。
  由於學識水準有限,點校過程中,疏漏和錯誤之處在所難免,懇請方家不吝賜教。
  修遠於1998 年11 月3 日《四庫全書·世範》提要臣等謹案:《袁氏世範》三卷,宋袁采撰。考衢州府志,采字君載,信安人,登進士第三,宰劇邑,以廉明剛直稱,仕至監登聞檢院。陳振孫《書錄解題》稱:采嘗宰樂清,修縣誌十卷。王圻績《文獻通考》又稱:其令政和,時著有《政和雜誌》、《縣令小錄》。今皆不傳。是編即其在樂清時所作,分睦親、處己、治家三門,題曰:《訓俗》。府判劉鎮為之序,始更名《世範》。其書於立身處世之道,反覆詳盡。所以砥礪末俗者,極為篤摯。雖家塾訓蒙之書,意求通俗,詞句不免於鄙淺,然大要明白切要,使覽者易知易從,固不失為《顏氏家訓》之亞也。明陳繼儒嘗刻之秘笈中,字句訛脫特甚。今以《永樂大典》所載宋本互相校勘,補遺正誤。仍從《文獻通考》所載,勒為三卷雲。乾隆四十六年九月恭校上。
  總纂官:臣紀昀、臣陸錫熊、臣孫士毅總校官:臣陸費墀
  世範卷上
  睦親性格不可強求一致
  【原文】人之至親,莫過於父子兄弟。而父子兄弟有不和者,父子或因于責善,兄弟或因于爭財。有不因責善、爭財而不和者,世人見其不和,或就其中分別是非而莫名其由。蓋人之性,或寬緩,或褊急,或剛暴,或柔懦,或嚴重,或輕薄,或持檢,或放縱,或喜閒靜,或喜紛拏,或所見者小,或所見者大,所稟自是不同。父必欲子之強合於己,子之性未必然;兄必欲弟之性合于己,弟之性未必然。其性不可得而合,則其言行亦不可得而合。此父子兄弟不和之根源也。況凡臨事之際,一以為是,一以為非,一以為當先,一以為當後,一以為宜急,一以為宜緩,其不齊如此。若互欲同於己,必致於爭論,爭論不勝,至於再三,至於十數,則不和之情自茲而啟,或至於終身失歡。若悉悟此理,為父兄者通情於子弟,而不責子弟之同於己;為子弟者,仰承於父兄,而不望父兄惟己之聽,則處事之際,必相和協,無乖爭之患。孔子曰:"事父母,幾諫,見志不從,又敬不違,勞而無怨。"此聖人教人和家之要術也,宜孰思之。
  人宜將心比心
  【原文】人之父子,或不思各盡其道,而互相責備者,尤啟不和之漸也。若各能反思,則無事矣。為父者曰:"吾今日為人之父,蓋前日嘗為人之子矣。凡吾前日事親之道,每事盡善,則為子者得於見聞,不待教詔而知效。倘吾前日事親之道有所未善,將以責其子,得不有愧於心!"為子者曰:"吾今日為人之子,則他日亦當為人之父。今父之撫育我者如此,畀付我者如此,亦雲厚矣。他日吾之待其子,不異于吾之父,則可以俯仰無愧。若或不及,非惟有負於其子,亦何顏以見其父?"然世之善為人子者,常善為人父,不能孝其親者,常欲虐其子。此無他,賢者能自反,則無往而不善;不賢者不能自反,為人子則多怨,為人父則多暴。然則自反之說,惟賢者可以語此。
  處家多想別人長處  【原文】慈父固多敗子,子孝而父或不察。蓋中人之性,遇強則避,遇弱則肆。父嚴而子知所畏,則不敢為非;父寬則子玩易,而恣其所行矣。子之不肖,父多優容;子之願愨,父或責備之無已。惟賢智之人即無此患。至於兄友而弟或不恭,弟恭而兄不友;夫正而婦或不順,婦順而夫或不正,亦由此強即彼弱,此弱即彼強,積漸而致之。為人父者,能以他人之不肖子喻己子;為人子者,能以他人之不賢父喻己父,則父慈愛而子愈孝,子孝而父亦慈,無偏勝之患矣。至如兄弟、夫婦,亦各能以他人之不及者喻之,則何患不友、恭、正、順者哉!  居家貴寬容
  【原文】自古人倫,賢否相雜。或父子不能皆賢,或兄弟不能皆令,或夫流蕩,或妻悍暴,少有一家之中無此患者,雖聖賢亦無如之何。譬如身有瘡痍疣贅,雖甚可惡,不可決去,惟當寬懷處之。能知此理,則胸中泰然矣。古人所以謂父子、兄弟、夫婦之間人所難言者如此。
  父兄之間莫辯曲直
  【原文】子之于父,弟之于兄,猶卒伍之於將帥,胥吏之于官曹,奴婢之于雇主,不可相視如朋輩,事事欲論曲直。若父兄言行之失,顯然不可掩,子弟止可和顏幾諫。若以曲理而加之,子弟尤當順受,而不當辯。為父兄者又當自省。
  莫大之禍,起於須臾之不忍  【原文】人言居家久和者,本於能忍。然知忍而不知處忍之道,其失尤多。
  蓋忍或有藏蓄之意。人之犯我,藏蓄而不發,不過一再而已。積之既多,其發也,如洪流之決,不可遏矣。不若隨而解之,不置胸次。曰:此其不思爾。曰:此其無知爾。曰:此其失誤爾。曰:此其所見者小爾。曰:此其利害寧幾何。不使之入於吾心,雖日犯我者十數,亦不至形於言而見於色,然後見忍之功效為甚大,此所謂善處忍者。
  親戚之間莫記仇
  【原文】骨肉之失歡,有本於至微而終至不可解者。止由失歡之後,各自負氣,不肯先下爾。朝夕群居,不能無相失。相失之後,有一人能先下氣,與之話言,則彼此酬複,遂如平時矣。宜深思之。
  當家需要理解
  【原文】興盛之家,長幼多和協,蓋所求皆遂,無所爭也。破蕩之家,妻孥未嘗有過,而家長每多責駡者,衣食不給,觸事不諧,積忿無所發,惟可施于妻孥之前而已。妻孥能知此,則尤當奉承。
  順適老人意
  【原文】年高之人,作事有如嬰孺,喜得錢財微利,喜受飲食、果實小惠,喜與孩童玩狎。為子弟者,能知此而順適其意,則盡其歡矣。
  篤孝感動天地
  【原文】人之孝行,根於誠篤,雖繁文末節不至,亦可以動天地、感鬼神。
  嘗見世人有事親不務誠篤,乃以聲音笑貌繆為恭敬者,其不為天地鬼神所誅則幸矣,況望其世世篤孝而門戶昌隆者乎!苟能知此,則自此而往,凡與物接,皆不可不誠,有識君子,試以誠與不誠較其久遠,效驗孰多?
  為人豈可不孝
  【原文】人當嬰孺之時,愛戀父母至切。父母于其子嬰孺之時,愛念尤厚,撫育無所不至。蓋由氣血初分,相去未遠,而嬰孺之聲音笑貌自能取愛於人。亦造物者設為自然之理,使之生生不窮。雖飛走微物亦然,方其子初脫胎卵之際,乳飲哺啄必極其愛。有傷其子,則護之不顧其身。然人於既長之後,分稍嚴而情稍疏。父母方求盡其慈,子方求盡其孝。飛走之屬稍長則母子不相識認,此人之所以異於飛走也。然父母于其子幼之時,愛念撫育,有不可以言盡者。子雖終身承顏致養,極盡孝道,終不能報其少小愛念撫育之恩,況孝道有不盡者。凡人之不能盡孝道者,請觀人之撫育嬰孺,其情愛如何,終當自悟。亦由天地生育之道,所以及人者至廣至大,而人之報天地者何在?有對虛空焚香跪拜,或召羽流齋醮上帝,則以為能報天地,果足以報其萬分之一乎?況又有怨咨於天地者,皆不能反思之罪也。
  父母愛子應適當
  【原文】人之有子,多於嬰孺之時愛忘其醜。恣其所求,恣其所為,無故叫號,不知禁止,而以罪保母。陵轢同輩,不知戒約,而以咎他人。或言其不然,則曰小未可責。日漸月漬,養成其惡,此父母曲愛之過也。及其年齒漸長,愛心漸疏,微有疵失,遂成憎怒,撫其小疵以為大惡。如遇親故,裝飾巧辭,歷歷陳數,斷然以大不孝之名加之。而其子實無他罪,此父母妄憎之過也。愛僧之私,多先於母氏,其父若不知此理,則徇其母氏之說,牢不可解。為父者須詳察之。子幼必待以嚴,子壯無薄其愛。
  愛子莫若使其立業  【原文】人之有子,須使有業。貧賤而有業,則不至於饑寒;富貴而有業,則不至於為非。凡富貴之子弟,耽酒色,好博弈,異衣服,飾輿馬,與群小為伍,以至破家者,非其本心之不肖,由無業以度日,遂起為非之心。小人贊其為非,則有啜錢財之利,常乘間而翼成之。子弟痛宜省悟。
  教子莫若使其有所學  【原文】大抵富貴之家教子弟讀書,固欲其取科第及深究聖賢言行之精微。
  然命有窮達,性有昏明,不可責其必到,尤不可因其不到而使之廢學。
  蓋子弟知書,自有所謂無用之用者存焉。史傳載故事,文集妙詞章,與夫陰陽、卜筮、方技、小說,亦有可喜之談,篇卷浩博,非歲月可竟。
  子弟朝夕於其間,自有資益,不暇他務。又必有朋舊業儒者,相與往還談論,何至飽食終日,無所用心,而與小人為非也。
  教子勿待長成之後
  【原文】人有數子,飲食、衣服之愛不可不均一;長幼尊卑之分,不可不嚴謹;賢否是非之跡,不可不分別。幼而示之以均一,則長無爭財之患;幼而教之以嚴謹,則長無悖慢之患;幼而有所分別,則長無為惡之患、今人之於子,喜者其愛厚,而惡者其愛薄。初不均平,何以保其他日無爭?少或犯長,而長或陵少,初不訓責,何以保其他日不悖?賢者或見惡,而不肖者或見愛,初不允當,何以保其他日不為惡?
  父母愛子不可偏
  【原文】人之兄弟不和而至於破家者,或由於父母憎愛之偏,衣服飲食,言語動靜,必厚於所愛而薄於所憎。見愛者意氣日橫,見憎者心不能平。
  積久之後,遂成深仇。所謂愛之,適所以害之也。苟父母均其所愛,兄弟自相和睦,可以兩全,豈不甚善!
  父母多念貧子
  【原文】父母見諸子中有獨貧者,往往念之,常加憐恤,飲食衣服之分或有所偏私,子之富者或有所獻,則轉以與之。此乃父母均一之心。而子之富者或以為怨,此殆未之思也,若使我貧,父母必移此心於我矣。
  待子孫不可有厚薄
  【原文】人於子孫,雖見其作事多拂己意,亦不可深憎之。大抵所愛之子孫未必孝,或早夭,而暮年依託及身後葬祭,多是所憎之子孫。其他骨肉皆然。請以他人已驗之事觀之。
  愛幼子,人之常情
  【原文】同母之子,而長者或為父母所憎,幼者或為父母所愛,此理殆不可曉。竊嘗細思其由,蓋人生一二歲,舉動笑語自得人憐,雖他人猶愛之,況父母乎?才三四歲至五六歲,恣性啼號,多端乖劣,或損動器用,冒犯危險,凡舉動言語皆人之所惡。又多癡頑,不受訓誡,故雖父母亦深惡之。方其長者可惡之時,正值幼者可愛之日,父母移其愛長者之心而更愛幼者,其憎愛之心從此而分,遂成迤邐。最幼者當可惡之時,下無可愛之者,父母愛無所移,遂終愛之,其勢或如此。為人子者,當知父母愛之所在,長者宜少讓,幼者宜自抑。為父母者又須覺悟,稍稍回轉,不可任意而行,使長者懷怨,而幼者縱欲,以致破家。
  祖父母多疼愛長孫
  【原文】父母于長子多不之愛,而祖父母于長孫常極其愛。此理亦不可曉,豈亦由愛少子而遷及之耶?
  對公婆當一意承順
  【原文】凡人之子,性行不相遠,而有後母者,獨不為父所喜。父無正室而有寵婢者亦然。此固父之昵于私愛,然為子者要當一意承順,則天理久而自協。凡人之婦,性行不相遠,而有小姑者獨不為舅姑所喜。此固舅姑之愛偏,然為兒婦者要當一意承順,則尊長久而自悟。或父或舅始終于不察,則為子為婦無可奈何,加敬之外,任之而已。
  對待家人宜公心
  【原文】兄弟子侄同居至於不和,本非大有所爭。由其中有一人設心不公,為己稍重,雖是毫末,必獨取於眾,或眾有所分,在己必欲多得。其他心不能平,遂啟爭端,破蕩家產。馴小得而致大患。若知此理,各懷公心,取於私則皆取於私,取於公則皆取於公。眾有所分,雖果實之屬,直不數十金,亦必均平,則亦何爭之有!
  長幼同居貴和睦
  【原文】兄弟子侄同居,長者或恃其長,陵轢卑幼。專用其財,自取溫飽,因而成私。簿書出入不令幼者預知,幼者至不免饑寒,必啟爭端。或長者處事至公,幼者不能承煩,盜取其財,以為不肖之資,尤不能和。若長者總提大綱,幼者分幹細務,長必幼謀,幼必長聽,各盡公心,自然無爭。
  兄弟各安貧富
  【原文】兄弟子侄貧富厚薄不同,富者既懷獨善之心,又多驕傲,貧者不生自勉之心,又多妒嫉,此所以不和。若富者時分惠其餘,不恤其不知恩;貧者知自有定分,不望其必分惠,則亦何爭之有!
  分財產貴公允
  【原文】朝廷立法,於分析一事非不委曲詳悉,然有果是竊眾營私,卻於典賣契中,稱系妻財置到,或詭名置產,官中不能盡行根究。又有果是起於貧寒,不因祖父資產自能奮立,營置財業。或雖有祖宗財產,不因於眾,別自殖立私財,其同宗之人必求分析。至於經縣、經州、經所在官府累十數年,各至破蕩而後已。若富者能反思,果是因眾成私,不分與貧者,於心豈無所慊!果是自置財產,分與貧者,明則為高義,幽則為陰德,又豈不勝如連年爭訟,妨廢家務,必資備裹糧,與囑託吏胥,賄賂官員之徒廢耶?貧者亦宜自思,彼實竊眾,亦由辛苦營運以至增置,豈可悉分有之?況實彼之私財,而吾欲受之,寧不自愧?苟能知此,則所分雖微,必無爭訟之費也。
  居家不必私藏金寶
  【原文】人有兄弟子侄同居,而私財獨厚,慮有分析之患者,則置金銀之屬而深藏之,此為大愚。若以百千金銀計之,用以買產,歲收必十千。十餘年後,所謂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也,況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質營運,三年而其息一倍,則所謂百千者吾已取之,其分與者皆其息也,況又二年再倍,不知其多少,何為而藏之篋笥,不假此收息以利眾也!余見世人有將私財假於眾,使之營家久而止取其本者,其家富厚,均及兄弟子侄,綿綿不絕,此善處心之報也。亦有竊盜眾財,或寄妻家,或寄內外姻親之家,終為其人用過,不敢取索及取索而不得者多矣。亦有作妻家、姻親之家置產,為其人所掩有者多矣。亦有作妻名置產,身死而妻改嫁,舉以自隨者亦多矣。凡百君子,幸詳鑒此,止須存心。
  兄弟之間勿爭財
  【原文】兄弟同居,甲者富厚,常慮為乙所擾。十數年間,或甲被破壞,而乙乃增進;或甲亡而其子不能自立,乙反為甲所擾者有矣。兄弟分析,有幸應分人典賣,而己欲執贖,則將所分田產丘丘段段平分,或以兩旁分與應分人,而己分處中,往往應分人未賣而己先賣,反為應分人執鄰取贖者多矣。有諸父俱亡,作諸子均分,而無兄弟者分後獨昌,多兄弟者分後浸微者;有多兄弟之人不願作諸子均分而兄弟各自昌盛,勝於獨據全分者;有以兄弟累眾而己累獨少,力求分析而後浸微,反不若累眾之人昌盛如故者;有以分析不平,屢經官求再分,而分到財產隨即破壞,反不若被論之人昌盛如故者。世人若知智術不勝天理,必不起爭訟之心。
  兄弟失和,不如早分家
  【原文】兄弟義居,固世之美事。然其間有一人早亡,諸父與子侄其愛稍疏,其心未必均齊。為長而欺瞞其幼者有之,為幼而悖慢其長者有之。顧見義居而交爭者,其相疾有甚於路人。前日之美事,乃甚不美矣。故兄弟當分,宜早有所定。兄弟相愛,雖異居異財,亦不害為孝義。一有交爭,則孝義何在?
  對待家事要熱心
  【原文】兄弟子侄有同門異戶而居者,於眾事宜各盡心,不可令小兒、婢僕有擾於眾。雖是細微,皆起爭之漸。且眾之庭宇,一人勤於掃灑,一人全不知顧,勤掃灑者已不能平,況不知顧者又縱其小兒婢僕,常常狼藉,且不容他人禁止,則怒詈失歡多起於此。
  居家相處貴寬容
  【原文】同居之人,有不賢者非理相擾,若間或一再,尚可與辯。至於百無一是,且朝夕以此相臨,極為難處。同鄉及同官亦或有此,當寬其懷抱,以無可奈何處之。
  叔侄如父子
  【原文】父之兄弟,謂之伯父、叔父;其妻,謂之伯母、叔母。服制減于父母一等者,蓋謂其撫字教育有父母之道,與親父母不相遠。而兄弟之子謂之猶子,亦謂其奉承報孝,有子之道,與親子不相遠。故幼而無父母者,苟有伯叔父母,則不至無所養;老而無子孫者,苟有猶子,則不至於無所歸。此聖王制禮立法之本意。今人或不然,自愛其子,而不顧兄弟之子。又有因其無父母,欲兼其財,百端以擾害之,何以責其猶子之孝!故猶子亦視其伯叔父母如仇仇矣。
  身教重于言傳
  【原文】人有數子,無所不愛,而為兄弟則相視如仇仇,往往其子因父之意遂不禮于伯父、叔父者。殊不知己之兄弟即父之諸子,己之諸子,即他日之兄弟。我于兄弟不和,則己之諸子更相視效,能禁其不乖戾否?子不禮于伯叔父,則不幸于父亦其漸也。故欲吾之諸子和同,須以吾之處兄弟者示之。欲吾子之孝於己,須以其善事伯叔父者先之。
  背後之言不可聽
  【原文】凡人之家,有子弟及婦女好傳遞言語,則雖謂舅姑、伯父、妯娌皆假合,強為之稱呼,非自然天屬。故輕於割恩,易於修怨。非丈夫有遠識,則為其役而不自覺,一家之中乖變生矣。於是有親兄弟子侄隔屋連牆,至死不相往來者;有無子而不肯以猶子為後,有多子而不以與其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貧,養親必欲如一,寧棄親而不顧者;有不恤兄弟之貧,葬親必欲均費,寧留喪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可概述。亦嘗見有遠識之人,知婦女之不可諫誨,而外與兄弟相愛常不失歡,私救其所急,私周其所乏,不使婦女知之。彼兄弟之貧者,雖深怨其婦女,而重愛其兄弟。至於當分析之際,不敢以貧故而貧愛其兄弟之財者,蓋由見識高遠之人不聽婦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之心也。婦女之易生言語者,又多出於婢妾之間。婢妾愚賤,尤無見識,以言他人之短失為忠於主母。若婦女有見識,能一切勿聽,則虛佞之言不復敢進;若聽之信之,從而愛之,則必再言之,又言之。使主母與人遂成深仇,為婢妾者方洋洋得志。非特婢妾為然,僕隸亦多如此。若主翁聽信,則房族、親戚、故舊皆大失歡,而善良之僕佃皆翻致誅責矣。
  親戚不宜多借貸
  【原文】房族、親戚、鄰居,其貧者才有所闕,必請假焉。雖米、鹽、酒、醋,計錢不多,然朝夕頻頻,令人厭煩。如假借衣服、器用,既為損汙,又因以質錢。借之者歷歷在心,日望其償;其借者非惟不償,以行行常自若,且語人曰:"我未嘗有纖毫假貸於他。"此言一達,豈不招怨怒。
  借貸不如周濟
  【原文】應親戚故舊有所假貸,不若隨力給與之。言借,則我望其還,不免有所索。索之既頻,而負償冤主反怒曰:"我欲償之,以其不當頻索。"則姑已之。方其不索,則又曰:"彼不下氣問我,我何為而強還之?"
  故索而不償,不索亦不償,終於交怨而後已。蓋貧人之假貸,初無肯償之意,縱有肯償之意,亦何由得償?或假貸作經營,又多以命窮計絀而折閱。方其始借之時,禮甚恭,言甚遜,其感恩之心可指日以為誓。至他日責償之時,恨不以兵刃相加。凡親戚故舊,因財成怨者多矣。俗謂"不孝怨父母,欠債怨財主"。不其念其貧,隨吾力之厚薄,舉以與之。則我無責償之念,彼亦無怨於我。
  子孫勿得敗祖德
  【原文】子孫有過,為父祖者多不自知,貴宦尤甚。蓋子孫有過,多掩蔽父祖之耳目。外人知之,竊笑而已,不使其父祖知之。至於鄉曲貴宦,人之進見有時,稱道盛德之不暇,豈敢言其子孫之非!況又自以子孫為賢,而以人言為誣,故子孫有彌天之過而父祖不知也。間有家訓稍嚴,而母氏猶有庇其子之惡,不使其父知之。富家之子孫不肖,不過耽酒、好色、賭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貴宦之子孫不止此也。其居鄉也。強索人之酒食,強貸人之錢財,強借人之物而不還,強買人之物而不償。親近群小,則使之假勢以淩人;侵害善良,則多致飾詞以妄訟。鄉人有曲理犯法事,認為己事,名曰擔當;鄉人有爭訟,則偽作父祖之簡,幹懇州縣,求以曲為直;差夫借船,放稅免罪,以其所得為酒色之娛。殆非一端也。其隨侍也,私令市賈買物,私令吏人買物,私托場人買物,皆不償其直;吏人補名,吏人免罪,吏人有優潤,皆必責其報;典賣婢妾,限以低價,而使他人填賠;或同院子遊狎,或幹場務放稅。其他妄有求覓亦非一端,不恤誤其父祖陷於刑辟也。凡為人父祖者,宜知此事,常關防,更常詢訪,或庶幾焉。
  子弟貪愚勿使仕宦
  【原文】子弟有愚繆貪污者,自不可使之仕宦。古人謂治獄多陰德,子孫當有興者,謂利人而人不知所自則得福。今其愚繆,必以獄訟事悉委胥輩,改易事情,庇惡陷善,豈不與陰德相反?古人又謂我多陰謀,道家所忌,謂害人而人不知所自則得禍。今其貪污,必與胥輩同謀,貨鬻公事,以曲為直,人受其冤無所告訴,豈不謂之陰謀!士大夫試歷數鄉曲三十年前宦族,今能存者僅有幾家?皆前事所致也。有遠識者必信此言。
  家業興衰系子弟
  【原文】同居父兄子弟,善惡賢否相半,若頑狠刻薄不惜家業之人先死,則其家興盛未易量也;若慈善長厚勤謹之人先死,則其家不可救矣。諺雲:"莫言家未成,成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亦此意也。
  養子亦需慎重
  【原文】貧者養他人之子當于幼時。蓋貧者無田宅可養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可不自其幼時衣食撫養以結其心;富者養他人之子當於既長之時。令世之富人養他人之子,多以為諱故,欲及其無知之時撫養,或養所出至微之人。長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議逐去,致其爭訟。若取于既長之時,其賢否可以粗見,苟能溫淳守己,必能事所養如所生,且不致破家,亦不致爭訟也。
  己子不可輕與人
  【原文】多子固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輕以與人。須俟其稍長,見其溫淳守己,舉以與人,兩家獲福。如在繈褓,即以與人,萬一不肖,既破他家,必求歸宗往往興訟,又破我家,則兩家受其禍矣。
  別人之子不可輕易收養
  【原文】養異姓之子,非惟祖先神靈不歆其祀,數世之後,必與同姓通婚姻者,律禁甚嚴。人多冒之,至啟爭端。設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豈可不思理之所在?江西養子,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養之姓冠於其上,若複姓者。雖於經律無見,亦知惡其無別如此。同姓之子,昭穆不順亦不可以為後。鴻雁微物,猶不亂行,人乃不然,至於叔拜侄,于理安乎?況啟爭端。設不得已,養弟養侄孫以奉祭祀,惟當撫之如子,以其財產與之。受所養者,奉所養如父。如古人為嫂制服,如今人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亂亦無害也。
  收養義子當無爭端
  【原文】賢德之人,見族人及外親子弟之貧,多收於其家,衣食教撫如己子。
  而薄俗乃有貪其財產,於其身後,強欲承重,以為某人嘗以我為嗣矣。
  故高義之事使人病於難行。惟當于平昔別其居處。明其各稱。若己嗣未立,或他人之子弟年居己子之長,尤不可不明嫌疑于平昔也。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腳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撫養不欲撫養,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爭。同入門及不同入門,同居及不同居,當質之於眾,明之於官,以絕爭端。若義子有勞于家,亦宜早有所酬。義兄弟有勞有恩,亦宜割財產與之,不可拘文而盡廢恩義也。
  孤女寡婦,安全居處
  【原文】寡婦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內外親姻有高義者,寧若與之議親,使鞠養于舅姑之家,俟其長而成親。若隨母而歸義父之家,則嫌疑之間多不自明。
  續娶後妻需慎重
  【原文】中年以後喪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幼女無與之撫存,飲食衣服,凡閨門之事無與之料理,則難於不娶。娶在室之人,則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後之人所能禦。娶寡居之人。或是不能安其室者,亦不易制。兼有前夫之子,不能忘情,或有親生之子,豈免二心!故中年再娶為尤難。
  然婦人賢淑自守,和睦如一者,不為無人,特難值耳。
  寡婦應自養幼子
  【原文】婦人有以其夫蠢懦,而能自理家務,計算錢谷出入,人不能欺者;有夫不肖而能與其子同理家務,不致破家蕩產者;有夫死子幼而能教養其子,孰睦內外姻親,料理家務至於興隆者,皆賢婦人也。而夫死子幼,居家營生最為難事。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賢;托之親戚,親戚未必賢。
  賢者又不肯預人家事。惟婦人自識書算,而所托之人衣食自給,稍識公義,則庶幾焉。不然,鮮不破家。
  幼定終身弊處多
  【原文】人之男女,不可于幼小時便議婚姻。大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論目前,悔必在後。蓋富貴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賢否,須年長乃可見。若早議婚姻,事無變易,固為甚善,或昔富而今貧,或昔貴而今賤,或所議之婿流蕩不肖,或所議之女狠戾不檢。從其前約則難保家,背其前約則為薄義,而爭訟由之以興,可不戒哉!
  議親貴人品
  【原文】男女議親,不可貪其閥閱之高,資產之厚。苟人物不相當,則子女終身抱恨,況又不和而生他事者乎!
  婚配需條件相當
  【原文】有男雖欲擇婦,有女雖欲擇婿,又須自量我家子女如何。如我子愚癡庸下,若娶美婦,豈特不和,或有他事;如我女醜拙狠妒,若嫁美婿,萬一不和,卒為其棄出者有之。凡嫁娶因非偶而不和者,父母不審之罪也。
  媒人之言不可輕信
  【原文】古人謂"周人惡媒",以其言語反復。給女家則曰男富,給男家則曰女美,近世尤甚。給女家則曰:男家不求備禮,且助出嫁遣之資;給男家則厚許其所遷之賄,且虛指數目。若輕信其言而成婚,則責恨見欺,夫妻反目,至於仳離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無媒,而媒者之言不可盡信。如此,宜謹察於始。
  男女本應平等對待
  【原文】嫁女須隨家力,不可勉強。然或財產寬餘,亦不可視為他人,不以分給。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託女家,及身後葬祭皆由女子者,豈可謂生女之不如男也!大抵女子之心最為可憐,母家富而夫家貧,則欲得母家之財以與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貧,則欲得夫家之財以與母家。為父母及夫者,宜憐而稍從之。及其男女嫁娶之後,男家富而女家貧,則欲得男家之財以與女家;女家富而男家貧,則欲得女家之財以與男家。為男女者,亦宜憐而稍從之。若或割貧益富,此為非宜,不從可也。
  婦人年老宜善待
  【原文】人言"光景百年,七十者稀",為其倏忽易過。而命窮之人,晚景最不易的過,大率五十歲前過二十年如十年,五十歲後過十年不啻二十年。而婦人之享高年者,尤為難過。大率婦人依人而立,其未嫁之前,有好祖不如有好父,有好父不如有好兄弟,有好兄弟不如有好子侄;其既嫁之後,有好翁不如有好夫,有好夫不如有好子,有好子不如有好孫。故婦人多有少壯享富貴而暮年無聊者,蓋由此也。凡其親戚,所宜矜念。
  收養親戚當得法
  【原文】人之姑、姨、姊、妹及親戚婦人,年老而子孫不肖,不能供養者,不可不收養。然又須關防,恐其身故之後,其不肖子孫卻妄經官司,稱其人因饑寒而死,或稱其人有遺下囊篋之物。官中受其牒,必為追證,不免有擾。須于生前令白之於眾,質之於官,稱身外無餘物,則免他患。大抵要為高義之事,須令無後患。
  分配財產務均平  【原文】父祖高年,急於管幹,多將財產均給子孫。若父祖出於公心,初無偏曲,子孫各能戮力,不事遊蕩,則均給之後,既無爭訟,必至興隆。
  若父祖緣有過房之子,緣有前母后母之子,緣有子亡而不愛其孫,又有雖是一等子孫,自有憎愛,凡衣食財物所及,必有厚薄,致令子孫力求均給,其父祖又于其中暗有輕重,安得不起他日之爭端!若父祖緣其子孫內有不肖之人,慮其侵害他房,不得已而均給者,止可逐時均給財穀,不可均給田產。若均給田產,彼以為己分所有,必邀求尊長立契典賣,典賣既盡,窺覷他房,從而婪取,必至興訟,使賢子賢孫被其擾害,同於破蕩,不可不思。大抵人之子孫或十數人皆能守己,其中有一不肖,則十數均受其害,至於破家者有之。國家法令百端,終不能禁;父祖智謀百端,終不能防。欲延家祚者,鑒他家之已往,思我家之未來,可不修德熟慮,以為長久之計耶?
  立遺囑宜公平  【原文】遺囑之文,皆賢明之人為身後之慮。然亦須公平,乃可以保家。如劫于悍妻黠妾,因於後妻愛子中有偏曲厚薄,或妄立嗣,或妄逐子,不近人情之事,不可勝數,皆所以興訟破家也。
  遺囑之文宜預為
  【原文】父祖有慮子孫爭訟者,常欲預為遺囑之文,而不知風燭不常,因循不決,至於疾病危篤,雖心中尚了然,而口不能言,手不能動,飲恨而死者多矣。況有神識昏亂者乎!
世範卷中
  處己人之智識有高下
  【原文】人之智識固有高下,又有高下殊絕者。高之見下,如登高望遠,無不盡見;下之視高,如在牆外欲窺牆裏。若高下相去差近猶可與語;若相去遠甚,不如勿告,徒費口頰舌爾。譬如弈棋,若高低止較三五著,尚可對弈,國手與未識籌局之人對弈,果何如哉?
  富貴不宜驕橫
  【原文】富貴乃命分偶然,豈宜以此驕傲鄉曲!若本自貧窶,身致富厚,本自寒素,身致通顯,此雖人之所謂賢,亦不可以此取尤於鄉曲。若因父祖之遺資而坐享肥濃,因父祖之保任而馴致通顯,此何以異于常人!其間有欲以此驕傲鄉曲,不亦羞而可憐哉!
  禮不可因人而異
  【原文】世有無知之人,不能一概禮待鄉曲。而因人之富貴貧賤設為高下等級。見有資財有官職者則禮恭而心敬。資財愈多,官職愈高,則恭敬又加焉。至視貧者,賤者,則禮傲而心慢,曾不少顧恤。殊不知彼之富貴,非吾之榮,彼之貧賤,非我之辱,何用高下分別如此!長厚有識君子必不然也。
  人生貴賤皆天命
  【原文】操履與升沉,自是兩途。不可謂操履之正,自宜榮貴,操履不正,自宜困厄。若如此,則孔、顏應為宰輔,而古今宰輔達官,不復小人矣。蓋操履自是吾人當行之事,不可以此責效於外物。責效不效,則操履必怠,而所守或變,遂為小人之歸矣。今世間多有愚蠢而享富厚,智慧而居貧寒者,皆有一定之分,不可致詰。若知此理,安而處之,豈不省事。
  世事更變本無常
  【原文】世事多更變,乃天理如此。今世人往往見目前稍稍榮盛,以為此生無足慮,不旋踵而破壞者多矣。大抵天序十年一換甲,則世事一變。今不須廣論久遠,只以鄉曲十年前、二十年前比論目前,其成敗興衰何嘗有定勢!世人無遠識,凡見他人興進及有如意事則懷妒,見他人衰退及有不如意事則譏笑。同居及同鄉人最多此患。若知事無定勢,則自慮之不暇,何暇妒人笑人哉!
  人生甜苦參半
  【原文】膺高年享富貴之人,必須少壯之時嘗盡艱難,受盡辛苦,不曾有自少壯享富貴安逸至老者。早年登科及早年受奏補之人,必于中年齟齬不如意,卻于暮年方得榮達。或仕宦無齟齬,必其生事窘薄,憂饑寒,慮婚嫁。若早年宦達,不曆艱難辛苦,及承父祖生事之厚,更無不如意者,多不獲高夀。造物乘除之理類多如此。其間亦有始終享富貴者,乃是有大福之人,亦千萬人中間有之,非可常也。今人往往機心巧謀,皆欲不受辛苦,即享富貴至終身。蓋不知此理,而又非理計較,欲其子孫自小安然享大富貴,尤其蔽惑也,終於人力不能勝天。
  富貴自有定數
  【原文】富貴自有定分。造物者既設為一定之分,又設為不測之機,役使天下之人,朝夕奔趨,老死而不覺。不如是,則人生天地間全然無事,而造化之術窮矣。然奔趨而得者,不過一二;奔趨而不得者,蓋千萬人。
  世人終以一二者之故,至於勞心費力。老死無成者多矣。不知他人奔趨而得,亦其定分中所有者。若定分中所有,雖不奔趨,遲以歲月,亦終必得。故世有高見遠識超出造化機關之外,任其自去自來者,其胸中平夷。無憂喜,無怨尤,所謂奔趨及相傾之事未嘗萌於意見,則亦何爭之有?前輩謂死生貧富生來註定。君子贏得為君子,小人枉了做小人。此言甚切,人自不知耳。
  隨遇而安方為福
  【原文】人生世間,自有知識以來,即有憂患如意事。小兒叫號,皆其意有不平。自幼至少至壯至老,如意之事常少,不如意之事常多。雖大富貴之人,天下之所仰羨以為神仙,而其不如意處各自有之,與貧賤人無異,特所憂慮之事異爾。故謂之缺陷世界,以人生世間無足心滿意者。能達此理而順受之,則可少安。
  事不可苟成
  【原文】凡人謀事,雖日用至微者,亦須齟齬而難成,或幾成而敗,既敗而複成。然後,其成也永久平寧,無複後患。若偶然易成,後必有不如意者。造物微機不可測度如此,靜思之則見此理,可以寬懷。
  先天不足,後天補之
  【原文】人之德性出於天資者,各有所偏。君子知其有所偏,故以其所習為而補之,則為全德之人。常人不自知其偏,以其所偏而直情徑行,故多失。《書》言九德,所謂寬、柔、願、亂、擾、直、簡、剛、強者,天資也;所謂栗、立、恭、敬、毅、溫、廉、塞、義者,習為也。此聖賢之所以為聖賢也。後世有以性急而佩韋、性緩而佩弦者,亦近此類。雖然,己之所謂偏者,苦不自覺,須詢之他人乃知。
  人各有所長
  【原文】人之性行雖有所短,必有所長。與人交遊,若常見其短,而不見其長,則時日不可同處;若常念其長,而不顧其短,雖終身與之交遊可也。
  待人不可輕慢嫉妒
  【原文】處己接物,而常懷慢心、偽心、妒心、疑心者,皆自取輕辱于人,盛德君子所不為也。慢心之人自不如人,而好輕薄人。見敵己以下之人,及有求於我者,面前既不加禮,背後又竊譏笑。若能回省其身,則愧汗浹背矣。偽心之人言語委曲,若甚相厚,而中心乃大不然。一時之間人所信慕,用之再三則蹤跡露見,為人所唾去矣。妒心之人常欲我之高出於人,故聞有稱道人之美者,則忿然不平,以為不然;聞人有不如人者,則欣然笑快,此何加損於人,只厚怨耳。疑心之人,人之出言,未嘗有心,而反復思繹曰:"此譏我何事?此笑我何事?"則與人締怨,常萌於此。賢者聞人譏笑,若不聞焉,此豈不省事!
  忠信篤敬,聖人之術
  【原文】言忠信,行篤敬,乃聖人教人取重於鄉曲之術。蓋財物交加,不損人而益己,患難之際,不妨人而利己,所謂忠也。不所許諾。纖毫必償,有所期約,時刻不易,所謂信也。處事近厚,處心誠實,所謂篤也。禮貌卑下,言辭謙恭,所謂敬也。若能行此,非惟取重於鄉曲,則亦無入而不自得。然敬之一事,於己無損,世人頗能行之,而矯飾假偽,其中心則輕薄,是能敬而不能篤者,君子指為諛佞,鄉人久亦不歸重也。
  嚴律己寬待人
  【原文】忠、信、篤、敬,先存其在己者,然後望其在人。如在己者未盡,而以責人,人亦以此責我矣。今世之人能自省其忠、信、篤、敬者蓋寡,能責人以忠、信、篤、敬者皆然也。雖然,在我者既盡,在人者也不必深責。今有人能盡其在我者固善矣,乃欲責人之似己,一或不滿吾意,則疾之已甚,亦非有容德者,只益貽怨於人耳!
  做事須問心無愧
  【原文】今人有為不善之事,幸其人之不見不聞,安然自得,無所畏忌。殊不知人之耳目可掩,神之聰明不可掩。凡吾之處事,心以為可,心以為是,人雖不知,神已知之矣。吾之處事,心以為不可,心以為非,人雖不知,神已知之矣。吾心即神,神即禍福,心不可欺,神亦不可欺。《詩》曰:"神之格思,不可度思,矧可射思。"釋者以謂"吾心以為神之至也",尚不可得而窺測,況不信其神之在左右,而以厭射之心處之,則亦何所不至哉?
  神靈不佑為惡者
  【原文】人為善事而無遂,禱之於神,求其陰助,雖未見效,言之亦無愧。
  至於為惡而未遂,亦禱之於神,求其陰助,豈非欺罔!如謀為盜賊而禱之於神,爭訟無理而禱之於神,使神果從其言而幸中,此乃貽怒於神,開其禍端耳。
  公平正直不可恃
  【原文】凡人行己公平正直者,可用此以事神,而不可恃此以慢神;可用此以事人,而不可恃此以傲人。雖孔子亦以敬鬼神、事大夫、畏大人為言,況下此者哉!彼有行己不當理者,中有所慊,動輒知畏,猶能避遠災禍,以保其身。至於君子而偶罹於災禍者,多由自負以召致之耳。
  知恥近乎勇
  【原文】人之處事,能常悔往事之非,常悔前言之失,常悔往年之未有知識,其賢德之進,所謂長日加益,而人不自知也。古人謂行年六十,而知五十九之非者,可不勉哉!
  為惡必遭天譴
  【原文】凡人為不善事而不成,正不須怨天尤人,此乃天之所愛,終無後患。
  如見他人為不善事常稱意者,不須多羨,此乃天之所棄。待其積惡深厚,從而殄滅之。不在其身,則在其子孫。姑少待之,當自見也。
  善惡自有報應
  【原文】人有所為不善,身遭刑戮,而其子孫昌盛者,人多怪之,以為天理不誤。殊不知此人之家,其積善多,積惡少,少不勝多,故其為惡之人身受其報,不妨福祚延及後人。若作惡多而享壽富安樂,必其前人之遺澤將竭,天不愛惜,恣其惡深,使之大壞也。
  人能忍則不起爭端
  【原文】人能忍事,易以習熟,終至於人以非理相加,不可忍者,亦處之如常。不能忍事,亦易以習熟,終至於睚眥之怨深,不足較者,亦至交詈爭訟,期以取勝而後已,不知其所失甚多。人能有定見,不為客氣所使,則身心豈不大安寧!
  小人當遠之
  【原文】人之平居,欲近君子而遠小人者。君子之言,多長厚端謹,此言先入於吾心,乃吾之臨事,自然出於長厚端謹矣;小人之言多刻薄浮華,此言先入於吾心,及吾之臨事,自然出於刻薄浮華矣。且如朝夕聞人尚氣好淩人之言,吾亦將尚氣好淩人而不覺矣;朝夕聞人遊蕩不事繩檢之言,吾亦將遊蕩不事繩檢而不覺矣。如此非一端,非大有定力,必不免漸染之患也。
  老成之言更事多
  【原文】老成之人,言有迂闊,而更事為多。後生雖天資聰明,而見識終有不及。後生例以老成為迂闊,凡其身試見效之言欲以訓後生者,後生厭聽而毀詆者多矣。及後生年齒漸長,曆事漸多,方悟老成之言可以佩服,然已在險阻艱難備嘗之後矣。
  君子有過必改
  【原文】聖賢猶不能無過,況人非聖賢,安得每事盡善?人有過失,非其父兄,孰肯誨責;非其契愛,孰肯諫諭。泛然相識,不過背後竊譏之耳。
  君子惟恐有過,密訪人之有言,求謝而思改。小人聞人之有言,則好為強辯,至絕往來,或起爭訟者有矣。
  少說為佳
  【原文】言語簡寡,在我,可以少悔;在人,可以少怨。
  小人作惡不必諫
  【原文】人之出言舉事,能思慮循省,而不幸有失,則在可諫可議之域。至於恣其性情,而妄言妄行,或明知其非而故為之者,是人必挾其兇暴強悍以排人之異己。善處鄉曲者,如見似此之人,非惟不敢諫誨,亦不敢置於言議之間,所以遠侮辱也。嘗見人不忍平昔所厚之人有失,而私納忠言,反為人所怒,曰:"我與汝至相厚,汝亦謗我耶!"孟子曰:"不仁者,可與言哉?"
  別人不善,我以為鑒
  【原文】以此,不善人雖人所共惡,然亦有益於人。大抵見不善人則警懼,不至自為不善。不見不善人則放肆,或至自為不善而不覺。故家無不善人,則孝友之行不彰;鄉無不善人,則誠厚之跡不著。譬如磨石,彼自銷損耳,刀斧資之以為利。老子雲:"不善人乃善人之資。"謂此爾。
  若見不善人而與之同惡相濟,及與之爭為長雄,則有損而己,夫何益?
  正人先正己
  【原文】勉人為善,諫人為惡,固是美事,先須自省。若我之平昔自不能為,豈惟人不見聽,亦反為人所薄。且如己之立朝可稱,乃可誨人以立朝之方:己之臨政有效,乃可誨人以臨政之術;己之才學為人所尊,乃可誨人以進修之要;己之性行為人所重,乃可誨人以操履之詳;己能身致富厚,乃可誨人以治家之法;己能處父母之側而諧和無間,乃可誨人以至孝之行。苟為不然,豈不反為所笑!
  別人議論不足畏
  【原文】人有出言至善,而或有議之者;人有舉事至當,而或有非之者。蓋眾心難一,眾口難齊如此。君子之出言舉事,苟揆之吾心,稽之古訓,詢之賢者,於理無礙,則紛紛之言皆不足恤,亦不必辨。自古聖賢,當代宰輔,一時守令,皆不能免,居鄉曲,同為編氓,尤其無所畏,或輕議己,亦何怪焉?大抵指是為非,必妒忌之人,及素有仇怨者,此曹何足以定公論,正當勿恤勿辯也。
  奉承之言多奸詐
  【原文】人有善誦我之美,使我喜聞而不覺其諛者,小人之最奸黠者也。彼其面諛吾而吾喜,及其退與他人語,未必不竊笑我為他所愚也。人有善揣人意之所向,先發其端,導而迎之,使人喜其言與己暗合者,亦小人之最奸黠者也。彼其揣我意而果合,及其退與他人語,又未必不竊笑我為他所料也。此雖大賢,亦甘受其侮而不悟,奈何?
  凡事不可過分
  【原文】人有詈人而人不答者,人必有所容也。不可以為人之畏我,而更求以辱之。為之不已,人或起而我應,恐口噤而不能出言矣。人有訟人而人不校者,人必有所處也。不可以為人之畏我,而更求以攻之。為之不已,人或出而我辨,恐理虧而不能逃罪也。
  盛怒之下,言語慎重
  【原文】親戚故舊,人情厚密之時,不可盡以密私之事語之,恐一旦失歡,則前日所言,皆他人所憑以為爭訟之資。至有失歡之時,不可盡以切實之語加之,恐忿氣既平之後,或與之通好結親,則前言可愧。大抵忿怒之際,最不可指其隱諱之事,而暴其父祖之惡。吾之一時怒氣所激,必欲指其切實而言之,不知彼之怨恨深入骨髓。古人謂"傷人之言,深於矛戟"是也。俗亦謂"打人莫打膝,道人莫道實"。
  與人言語,平心靜氣
  【原文】親戚故舊,因言語而失歡者,未必其言語之傷人,多是顏色辭氣暴厲,能激人之怒。且如諫人之短,語雖切直,而能溫顏下氣,縱不見聽,亦未必怒。若平常言語,無傷人處,而詞色俱曆,縱不見怒,亦須懷疑。古人謂"怒於室者色于市",方其有怒,與他人言,必不卑遜。他人不知所自,安得不怪!故盛怒之際與人言語尤當自警。前輩有言:"誡酒後語,忌食時嗔,忍難耐事,順自強人。"常能持此,最得便宜。
  對待老人讓三分
  【原文】高年之人,鄉曲所當敬者,以其近於親也。然鄉曲有年高而德薄者,謂刑罰不加於己,輕詈辱人,不知愧恥。君子所當優容而不較也。
  與人交遊,當有分寸
  【原文】與人交遊,無問高下,須常和易,不可妄自尊大,修飾邊幅。若言行崖異,則人豈複相近!然又不可太褻狎,樽酒會聚之際,固當歌笑盡歡,恐嘲譏中觸人諱忌,則忿爭興焉。
  以才德服人
  【原文】行高人自重,不必其貌之高;才高人自服,不必其言之高。
  作惡多必受天譴
  【原文】居鄉曲間,或有貴顯之家,以州縣觀望而淩人者。又有高資之家,以賄賂公行而淩人者。方其得勢之時,州縣不能奈何,鬼神猶或避之,況貧窮之人,豈可與之較?屋宅墳墓之所鄰,山林田園之所接,必橫加殘害,使歸於己而後已。衣食所資,器用之微,凡可其意者,必奪而有之。如此之人惟當遜而避之,逮其稔惡之深,天誅之加,則其家之子孫自能為其父祖破壞,以與鄉人復仇也。鄉曲更有健訟之人,把持短長,妄有論訟,以致追擾,州縣不敢治其罪。又有恃其父兄子弟之眾,結集兇惡,強奪人所有之物,不稱意則群聚毆打。又複賄賂州縣,多不竟其罪。如此之人,亦不必求以窮治,逮其稔惡之深,天誅之加,則無故而自惟於罹憲網,有計謀所不及救者。大抵作惡而倖免於罪者,必于他時無故而受其報。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也。
  君子小人應分清
  【原文】鄉曲士夫,有挾術以待人,近之不可,遠之則難者,所謂君子中之小人,不可不防,慮其信義有失,為我之累也。農、工、商、賈、僕、隸之流,有天資忠厚可任以事、可委以財者,所謂小人中之君子,不可不知,宜稍撫之以恩,不復慮其詐欺也。
  在朝在野,互相理解
  【原文】士大夫居家能思居官之時,則不至幹請把持而撓時政;居官能思居家之時,則不至狠愎暴恣而貽人怨。不能回思者皆是也。故見任官每每稱寄居官之可惡,寄居官亦多談見任官之不韙,並與其善者而掩之也。
  小人不必責以忠信
  【原文】忠信二事,君子不守者少,小人不守者多。且如小人以物市於人,敝惡之物,飾為新奇;假偽之物,飾為真實。如絹帛之用膠糊,米麥之增濕潤,肉食之灌以水,藥材之易以他物。巧其言詞,止於求售,誤人食用,有不恤也。其不忠也類如此。負人財物久而不償,人苟索之,期以一月,如期索之不售,又期以一月,如期索之又不售。至於十數期而不售如初。工匠制器,要其定資,責其所制之器,期以一月,如期索之不得,又期以一月,如期索之又不得,至於十數期而不得如初。其不信也類如此,其他不可悉數。小人朝夕行之,略不知怪,為君子者往往忿懥,直欲深治之,至於毆打論訟。若君子自省其身,不為不忠不信之事,而憐小人之無知,及其間有不得已而為自便之計,至於如此,可以少置之度外也。
  賣假藥必遭報應
  【原文】張安國舍人知撫州日,以有賣假藥者,出榜戒約曰:"陶隱居、孫真人,因《本草》、《千金方》濟物利生,多積陰德,名在列仙。自此以來,行醫貨藥,誠心救人,獲福報者甚眾,不論方冊所載,只如近時,此驗尤多,有只賣一真藥便家資巨萬,或自身安榮,享高夀;或子孫及第,改換門戶,如影隨形,無所差錯。又曾眼見貨賣假藥者,其初積得些小家業,自謂得計,不知冥冥之中,自家合得祿料都被減克。或自身多有橫禍,或子孫非理破蕩,致有遭天火、被雷震者。蓋緣贖藥之人,多是疾病急切,將錢告求賣藥之家,孝子順孫只望一服見效,卻被假藥誤賺,非惟無益,反致損傷。尋常誤殺一飛禽走獸,猶有因果,況萬物之中人命最重,無辜被禍,其痛何窮!"詞多更不盡載。舍人此言,豈止為假藥者言之,有識之人,自宜觸類。
  嚴肅端莊,不受輕侮
  【原文】市井街巷,茶坊酒肆,皆小人雜處之地。吾輩或有經由,須當嚴重其辭貌,則遠輕侮之患。或有狂醉之人,宜即回避,不必與之較可也。
  不可奇裝異服
  【原文】衣服舉止異眾,不可游於市,必為小人所侮。
  居鄉不可奢華
  【原文】居於鄉曲,輿馬衣服不可鮮華。蓋鄉曲親故,居貧者多,在我者孑然異眾,貧者羞澀,必不敢相近,我亦何安之有?此說不可與口尚乳臭者言。
  婦女衣飾不可出眾
  【原文】婦女衣飾,惟務潔淨,尤不可異眾。且如十數人同處,而一人之衣飾獨異,眾所指目,其行坐能自安否?
  人之所欲,應遵禮義
  【原文】飲食,人之所欲,而不可無也,非理求之,則為饕為饞;男女,人之所欲,而不可無也,非理狎之,則為奸為淫;財物,人之所欲,而不可無也,非理得之,則為盜為賊。人惟縱欲,則爭端起而獄訟興。聖王慮其如此,故制為禮,以節人之飲食、男女;制為義,以限人之取與。
  君子於是三者,雖知可欲,而不敢輕形於言,況敢妄萌於心!小人反是。
  財色不可苟得
  【原文】聖人雲:不見可欲,使心不亂。此最省事之要求。蓋人見美食而下嚥,見美色而必凝視,見錢財而必起欲得之心,苟非有定力者,皆不免此。惟能杜其端源,見之而不顧,則無妄想,無妄想則無過舉矣。
  人不可迷途情欲
  【原文】子弟有耽於情欲,迷而忘返,至於破家而不悔者,蓋始於試為之,由其中無所見,不能識破,則遂至於不可回。
  子弟應適當交遊
  【原文】世人有慮子弟血氣未定,而酒色博弈之事,得以昏亂其心,尋至於失身破家,則拘之于家,嚴其出入,絕其交遊,致其無所見聞,樸野蠢鄙,不近人情。殊不知此非良策。禁防一弛,情竇頓開,如火燎原,不可撲滅。況居之於家,無所用心,卻密為不肖之事,與出外何異?不若時其出入,謹其交遊,雖不肖之事習聞既熟,自能識破,必知愧而不為。縱試為之,亦不至於樸野蠢鄙,全為小人之所搖盪也。
  持家常存憂懼
  【原文】起家之人,生財富庶,乃日夜憂懼,慮不免於饑寒。破家之子,生事日消,乃軒昂自恣,謂"不復可慮"。所謂"吉人凶其吉,凶人吉其凶",此其效驗,常見於已壯未老,已老未死之前,識者當自默喻。
  家富不可懈怠
  【原文】起家之人,見所作事無不如意,以為智術巧妙如此,不知其命分偶然,志氣洋洋,貪取圖得。又自以為獨能久遠,不可破壞,豈不為造物者所竊笑?蓋其破壞之人,或已生於其家,曰子曰孫,朝夕環立於其側者,他日為父祖破壞生事之人,恨其父祖目不及見耳。前輩有建第宅,宴工匠于東廡曰:"此造宅之人。"宴子弟於西廡曰:"此賣宅之人。"後果如其言。近世士大夫有言:"目所可見者,漫爾經營;目所不及見者,不須置之謀慮。"此有識君子知非人力所及,其胸中寬泰,與蔽迷之人如何。
  持家宜量入為出
  【原文】起家之人,易為增進成立者,蓋服食器用及吉凶百費,規模淺狹,尚循其舊,故日入之數,多於日出,此所以常有餘。富家之子,易於傾覆破蕩者,蓋服食器用及吉凶百費,規模廣大,尚循其舊,又分其財產立數門戶,則費用增倍於前日。子弟有能省用,速謀損節猶慮不及,況有不之悟者,何以支持乎?古人謂"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蓋謂此爾。大貴人之家尤難於保成。方其致位通顯,雖在閑冷,其俸給亦厚,其饋遺亦多,其使令之人滿前,皆州郡廩給,其服食器用雖極華侈,而其費不出於家財。逮其身後,無前日之俸給、饋遺使令之人,其日用百費非出家財不可。況又析一家為數家,而用度仍舊,豈不至於破蕩?此亦勢使之然,為子弟者各宜量節。
  居家宜為長久計
  【原文】人之居世,有不思父祖起家艱難,思與之延其祭祀,又不思子孫無所憑藉,則無以脫於饑寒。多生男女,視如路人,耽於酒色,博弈遊蕩,破壞家產,以取一時之快。此皆家門不幸。如此,冒幹刑憲,彼亦不恤。豈教誨、勸諭、責駡之所能回?置之無可奈何而已。
  節儉宜持之以恆
  【原文】人有財物,慮為人所竊,則必緘縢扃鐍,封識之甚嚴。慮費用之無度而致耗散,則必算計較量,支用之甚節。然有甚嚴而有失者,蓋百日之嚴,無一日之疏,則無失;百日嚴而一日不嚴,則一日之失與百日不嚴同也。有甚節而終至於匱乏者,蓋百事節而無一事之費,則不至於匱乏,百事節而一事不節,則一事之費與百事不節同也。所謂百事者,自飲食、衣服、屋宅、園館、輿馬、僕禦、器用、玩好,蓋非一端。豐儉隨其財力,則不謂之費。不量財力而為之,或雖財力可辦,而過於侈靡,近於不急,皆妄費也。年少主家事者宜深知之。
  凡事有備而無患
  【原文】中產之家,凡事不可不早慮。有男而為營生,教之生業,皆早慮也。
  至於養女,亦當早為儲蓄衣衾、妝奩之具,及至遣嫁,乃不費力。若置而不問,但稱臨時,此有何術?不過臨時鬻田廬,及不恤女子之羞見人也。至於家有老人,而送終之具不為素辦,亦稱臨時。亦無他術,亦是臨時鬻田廬,及不恤後事之不如儀也。今人有生一女而種杉萬根者,待女長,則鬻杉以為嫁資,此其女必不至失時也。有於少壯之年,置壽衣壽器壽塋者,此其人必不至三日五日無衣無棺可斂,三年五年無地可葬也。
  居官持家本一理
  【原文】居官當如居家,必有顧藉;居家當如居官,必有綱紀。
  子弟當致學
  【原文】士大夫之子弟,苟無世祿可守,無常產可依,而欲為仰事俯育之資,莫如為儒。其才質之美,能習進士業者,上可以取科第致富貴,次可以開門教授,以受束修之奉。其不能習進士業者,上可以事筆劄,代箋簡之役,次可以習點讀,為童蒙之師。如不能為儒,則醫蔔、星相、農圃、商賈、使術,凡可以養生而不至於辱先者,皆可為也。子弟之流蕩,至於為乞丐、盜竊,此最辱先之甚。然世之不能為儒者,乃不肯為醫人、星相、農圃、商賈、伎術等事,而甘心為乞丐、盜竊者,深可誅也。凡強顏于貴人之前而求其所謂應副;折腰于富人之前而託名於假貸;游食於寺觀而人指為穿雲子,皆乞丐之流也。居官而掩蔽眾目,盜財入己,居鄉而欺淩愚弱,奪其所有,私販官中所禁茶、鹽、酒、酤之屬,皆竊盜之流也。世人有為之而不自愧者,何哉?
  荒淫必為患
  【原文】凡人生而無業,及有業而喜於安逸,不肯盡力者,家富則習為下流,家貧則必為乞丐。凡人生而飲酒無算,食肉無度,好淫濫,習博弈者,家富則致於破蕩,家貧則必為盜竊。
  周濟當擇人
  【原文】人有患難不能濟,困苦無所訴,貧乏不自存,而其人樸訥懷愧,不能自言於人者,吾雖無餘,亦當隨力周助。此人縱不能報,亦必知恩。
  若其本非窘乏,而以幹謁為業,挾持便佞之術,遍謁貴人富人之門,過州幹州,過縣幹縣,有所得則以為己能,無所得則以為怨仇。在今日則無感恩之心,在他日則無報德之事,正可以不恤不顧待之。豈可割吾之不敢用,以資他之不當用?
  雖貧亦不可輕受人恩
  【原文】居鄉及在旅,不可輕受人之恩。方吾未達之時,受人之恩,常在吾懷,每見其人,常懷敬畏,而其人亦以有恩在我,常有德色。及吾榮達之後,遍報則有所不及,不報則為虧義,故雖一飯一縑,亦不可輕受。
  前輩見人仕宦而廣求知己,戒之曰:"受恩多,則難以立朝。"宜詳味此。
  受恩必報
  【原文】今人受人恩惠多不記省,而人所急於人,雖微物亦歷歷在心,古人言:施人勿念,受施勿忘。誠為難事。
  人情固有厚薄
  【原文】人有居貧困時,不為鄉人所顧,及其榮達,則視鄉人如仇讎。殊不知鄉人不厚於我,我以為憾;我不厚於鄉人,鄉人他日亦獨不記耶?但于平時薄我者,勿與之厚,亦不必致怨。若其平時不與吾相識,苟我可以濟助之者,亦不可不為也。
  以直報怨
  【原文】聖人言"以直報怨",最是中道,可以通行。大抵以怨報怨,固不足道,而士大夫欲邀長厚之名者,或因宿仇,縱奸邪而不治,皆矯飾不近人情。聖人之所謂直者,其人賢,不以仇而廢之;其人不肖,不以仇而庇之。是非去取,各當其實。以此報怨,必不至遞相酬複無已時也。
  萬般無奈方訴訟  【原文】居鄉不得已而後與人爭,又不得已而後與人訟,彼稍服其不然則已之,不必費用財物,交結胥吏,求以快意,窮治其仇。至於爭訟財產,本無理而強求得理,官吏貪謬,或可如志,寧不有愧於神明!仇者不伏,更相訴訟,所費財物,十數倍於其所直,況遇賢明有司,安得以無理為有理耶?大抵人之所訟互有短長,各言其長而掩其短,有司不明,則牽連不決。或決而不盡其情,胥吏得以受賕而弄法,蔽者之所以破家也。
  世範卷下
  治家嚴防門戶安全
  【原文】人之治家,須令垣牆高厚,藩籬周密,窗壁門關堅牢,隨損隨修。
  如有水竇之類,亦須常設格子,務令新固,不可輕忽。雖竊盜之巧者,穴牆剪籬,穿壁決關,俄頃可辨。比之頹牆敗籬、腐壁敝門以啟盜者有間矣。且免奴僕奔竄及不肖子弟夜出之患。如外有竊盜,內有奔竄及子弟生事,縱官司為之受理,豈不重費財力!
  僻靜之地,聚眾而居
  【原文】居止或在山谷村野僻靜之地,須于周圍要害去處置立莊屋,招誘丁多之人居之。或有火燭、竊盜,可以即相救應。
  夜間謹防盜
  【原文】凡夜犬吠,盜未必至,亦是盜來探試,不可以為他而不警。夜間遇物有聲,亦不可以為鼠而不警。
  宅院夜間宜巡邏
  【原文】屋之周圍須令有路,可以往來,夜間遣人十數遍巡之。善慮事者,居於城郭,無甚隙地,亦為夾牆,使邏者往來其間。若屋之內,則子弟及奴婢更迭巡警。
  窮盜勿追
  【原文】夜間覺有盜,便須直言:"有盜。"徐起逐之,盜必且竄。不可乘暗擊之,恐盜之急以刀傷我,又誤擊自家之人。若持燭見盜,擊之猶庶幾,若獲盜而已受拘執,自當准法,無過毆傷。
  少蓄積,慎防盜
  【原文】多蓄之家,盜所覬覦,而其人又多置什物,喜於矜耀,尤盜之所垂涎也。富厚之家若多儲錢谷,少置什物,少蓄金寶絲帛,縱被盜亦不多失。前輩有戒其家:"自冬夏衣之外,藏帛以備不虞,不過百匹。"此亦高人之見,豈可與世俗言!
  防盜宜得法
  【原文】劫盜有中夜炬火露刃,排門而入人家者,此尤不可不防。須于諸處往來路口,委人為耳目,或有異常,則可以先知。仍預置便門,遇有警急,老幼婦女且從便門走避。又須子弟及僕者,平時常備器械,為禦敵之計。可敵則敵,不可敵則避。切不可令盜得我之人,執以為質,則鄰保及捕盜之人不敢前。
  為富不仁盜亦恨
  【原文】劫盜雖小人之雄,亦自有識見。如富家平時不刻剝,又能樂施,又能種種方便,當兵火擾攘之際,猶得保全,至不忍焚毀其屋凡。盜所快意於焚掠汗辱者,多是積惡之人。富家各宜自省。
  失物不可亂猜疑
  【原文】家居或有失物,不可不急尋。急尋,則人或投之僻處,可以複收,則無事矣。不急,則轉而外出,愈不可見。又不可妄猜疑人,猜疑之當,則人或自疑,恐生他虞;猜疑不當,則正竊者反自得意。況疑心一生,則所疑之人揣其行坐辭色皆若竊物,而實未嘗有所竊也。或已形於言,或妄有所執治,而所失之物偶見,或正竊者方獲,則悔將何及?
  和睦鄰居以防不虞
  【原文】居宅不可無鄰家,慮有火燭,無人救應。宅之四圍,如無溪流,當為池井,慮有火燭,無水救應。又須平時撫恤鄰里有恩義,有士大夫平時多以官勢殘虐鄰里,一日為仇人刃其家,火其屋宅。鄰里更相戒曰:"若救火,火熄之後,非惟無功,彼更訟我,以為盜取他家財物,則獄訟未知了期。若不救火,不過杖一百而已。"鄰居甘受杖而坐視其大廈為灰燼,生生之具無遺。此其平時暴虐之效也。
  火起多由廚灶
  【原文】火之所起,多從廚灶。蓋廚屋多時不掃,則埃墨易得引火,或灶中有留火,而灶前有積薪接連,亦引火之端也。夜間最當巡視。
  起居慎防火
  【原文】烘焙物色過夜,多致遺火。人家房戶,多有覆蓋宿火而以衣籠罩其上,皆能致火,須常戒約。
  室外防火亦重要
  【原文】蠶家屋宇低隘,於炙簇之際,不可不防火。農家儲積糞壤,多為茅屋,或投死灰於其間,須防內有餘燼未滅,能致火燭。
  特別情境,更應防火
  【原文】茅屋須常防火;大風須常防火;積油物、積石灰須常防火。此類甚多,切須詢究。
  小兒銀飾易致禍
  【原文】富人有愛其小兒者,以金銀寶珠之屬飾其身。小人有貪者,於僻靜處壞其性命而取其物,雖聞於官而置於法,何益?
  小兒不可獨自外出
  【原文】市邑小兒,非有壯夫攜負,不可令遊街巷,慮有誘略之人也。
  謹防孩童臨危
  【原文】人之家居,井必有幹,池必有欄,深溪急流之處,峭險高危之地,機關觸動之物,必有禁防,不可令小兒狎而臨之。脫有疏虞,歸怨于人,何及?
  待客不宜強進酒
  【原文】親賓相訪,不可多虐以酒。或被酒夜臥,須令人照管。往時括蒼有困客以酒,且慮其不告而去,於是臥於空舍而鑰其門,酒渴索漿不得,則取花瓶水飲之。次日啟關而客死矣。其家訟於官。郡守汪懷忠究其一時舍中所有之物,雲"有花瓶,浸旱蓮花"。試以旱蓮花浸瓶中,取罪當死者試之,驗,乃釋之。又置水於案而不掩覆,屋有伏蛇遺毒于水,客飲而死者。凡事不可不謹如此。
  謹防僕人奸盜
  【原文】清晨早起,昏晚早睡,可以杜絕婢僕奸盜等事。
  居家不宜賭搏
  【原文】士大夫之家,有夜間男女群聚而呼盧至於達旦,豈無托故而起者。
  試靜思之。
  僕傭當選勤謹樸實
  【原文】人家有僕,當取其樸直謹願,勤于任事,不必責其應對進退之快人意。人之子弟不知溫飽所自來者,不求自己德業之出眾,而獨欲僕者俏黠之出眾,費財以養無用之人,固來甚害,生事為非,皆此輩導之也。
  輕浮詭詐之僕不可用
  【原文】僕者而有市井浮浪子弟之態,異巾美服,言語矯詐,不可蓄也。蓄僕之久,而驟然如此,閨閫之事,必有可疑。
  貪生乃人之本性
  【原文】飛禽走獸之與人,形性雖殊,而喜聚惡散,貪生畏死,其情則與人同。故離群則向人悲鳴,臨庖則向人哀號。為人者既忍而不之顧,反怒其鳴號者有矣。胡不反己以思之?物之有望於人,猶人有望於天也。物之鳴號有訴於人,而人不之恤,則人之處患難、死亡、困苦之際,乃欲仰首叫號,求天之恤耶!大抵人居病患不能支持之時,及處囹圄不能脫去之時,未嘗不反復究省平日所為,某者為惡,某者為不是,其所以改悔自新者,指天誓日可表。至病患平寧及脫去罪戾,則不復記省,造罪作惡無異往日。餘前所言,若言於經歷患難之人,必以為然。猶恐痛定之後不復記省,彼不知患難者,安知不以吾言為迂?
  孩子宜親自為養
  【原文】有子而不自乳,使他人乳之,前輩已言其非矣。況其間求乳母于未產之前者,使不舉己子而乳我子,有子方嬰孩,使舍之而乳我子,其己子呱呱而泣,至於餓死者。有因仕宦他處,逼勒牙家誘賺良人之妻,使舍其夫與子而乳我子,因挾以歸家,使其一家離散,生前不復相見者。
  士夫遞相庇護,國家法令有不能禁,彼獨不畏於天哉?
  狡詐子弟不可用
  【原文】族人、鄰里、親戚有狡獪子弟,能恃強淩人,損彼益此,富家多用之以為爪牙,且得目前快意。此曹內既奸巧,外常柔順,子弟責駡狎玩,常能容忍。為子弟者亦愛之。他日家長既沒之後,誘子弟為非者皆此等人也。大抵為家長者必自老練,又其智略能駕馭此曹,故得其力。至於子弟,須賢明如其父兄,則可無慮。中材之人鮮不為其鼓惑,以致敗家。唐史有言:"妖禽孽狐,當晝則伏息自如,得夜乃為之祥。"正謂此曹。若平昔延接淳厚剛正之人,雖言語多拂人意,而子弟與之久處,則有身後之益。所謂"快意之事常有損,拂意之事常有益",凡事皆然,宜廣思之。
  用人需選忠厚者
  【原文】幹人有管庫者,須常謹其簿書,審見其存。幹人有管谷米者,須嚴其簿書,謹其管鑰,兼擇謹畏之人,使之看守。幹人有貸財本興販者,須擇其淳厚,愛惜家業,方可付託。蓋中產之家,日費之計猶難支吾,況受傭於人,其饑寒之計,豈能周足?中人之性,目見可欲,其心必亂,況下愚之人,見酒食聲色之美,安得不動其心?向來財不滿其意而充其欲,故內則與骨肉同饑寒,外則視所見如不見。今其財物盈溢於目前,若日日嚴謹,此心姑寢。主者事勢稍寬,則亦何憚而不為?其始也,移用甚微,其心以為可償,猶未經慮。久而主不之覺,則日增焉,月益焉,積而至於一歲,移用已多,其心雖惴惴,無可奈何,則求以掩覆。至二年三年,侵欺已大彰露,不可掩覆。主人欲峻治之,已近噬臍。故凡委託幹人,所宜警此。
  善待佃戶
  【原文】國家以農為重,蓋以衣食之源在此。然人家耕種出於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營造、死亡,當厚周之;耕耘之際,有所假貸,少收其息;水旱之年,察其所虧,早為除減;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有非時之役;不可令子弟及幹人私有所擾;不可因其仇者告語增其歲入之租;不可強其稱貸,使厚供息;不可見其自有田園,輒起貪圖之意。視之愛之,不啻於骨肉。則我衣食之源,悉借其力,俯仰可以無愧作矣。
  婦兒不可私自借貸
  【原文】佃僕婦女等,有于人家婦女、小兒處,稱"莫令家長知",而欲重息以生借錢谷,及欲借質物以濟急者,皆是有心脫漏,必無還意。而婦女、小兒不令家長知,則不敢取索,終為所負。為家長者,宜常以此喻其家。
  不讓生人輕易入宅
  【原文】尼姑、道婆、媒婆、牙婆及婦人以買賣、針灸為名者,皆不可令入人家。凡脫漏婦女財物及引誘婦女為不美之事,皆此曹也。
  興修水利
  【原文】池塘、陂湖、河埭,蓄水以溉田者,須於每年冬月水涸之際,浚之使深,築之使固。遇天時亢旱,雖不至於大稔,亦不至於全損。今人往往於亢旱之際,常思修治,至收刈之後,則忘之矣。諺所謂"三月思種桑,六月思築塘",蓋傷人之無遠慮如此。
  修治河渠獲利多
  【原文】池塘、陂湖、河埭有眾享其溉田之利者,田多之家,當相與率倡,令田主出食,佃人出力,遇冬時築,令多蓄水。及用水之際,遠近高下,分水必均,非止利己,又且利人,其利豈不博哉?今人當修築之際,靳出食力,及用水之際,奮臂交爭,有以鋤耰相毆至死者。縱不死,亦至坐獄被刑,豈不可傷!然至此者,皆田主慳吝之罪也。
  荒山宜植果木
  【原文】桑、果、竹、木之屬,春時種植甚非難事,十年二十年之間即享其利。今人往往於荒山閑地,任其棄廢。至於兄弟析產,或因一根荄之微,忿爭失歡。比鄰山地偶有竹木在兩界之間,則興訟連年。寧不思使向來天不產此,則將何所爭?若以爭訟所費,傭工植木,則一二十年之間,所謂材木不可勝用也。其間有以果木逼於鄰家,實利有及于其童稚,則怒而伐去之者,尤無所見也。
  勿因小事罪鄰里
  【原文】人有小兒,須常戒約,莫令與鄰里損折果木之屬。人養牛羊,須常看守,莫令與鄰里踏踐山地六種之屬。人養雞鴨,須常照管,莫令與鄰里損啄菜茹六種之屬。有產業之家,又須各自勤謹。墳塋山林,欲聚叢長茂蔭映,須高其牆圍,令人不得逾越。園圃種植菜茹六種及有時果去處,嚴其籬圍,不通人往來,則亦不至臨時責怪他人也。
  田界宜分明
  【原文】人有田園山地,界至不可不分明。異居分析之初,置產制賣之際,尤不可不仔細。人之爭訟多由此始。且如田畝,有因地勢不平,分一丘為兩丘者;有欲便順並兩丘為一丘者;有以屋基山地為田,又有以田為屋基園地者;有改移街、路、水圳者。官中雖有經界圖籍,壞爛不存者多矣。況又從而改易,不經官司、鄰保驗證,豈不大啟爭端?人之田畝,有在上丘者,若常修田畔,莫令傾倒,人之屋基園地,若及時築疊垣牆,才損即修,人之山林,若分明挑掘溝塹,才損即修,有何爭訟?惟其鹵莽,傾倒,修治失時,屋基園地止用籬圍,年深壞爛,因而侵佔。山林或用分水,猶可辨明,間有以木、以石、以坎為界,年深不存,及以坑為界,而外又有一坑相似者,未嘗不啟紛紛不決之訟也。至於分析,止憑鬮書,典買止憑契書,或有鹵莽,該載不明,公私皆不能決,可不戒哉!間有典買山地,幸其界至有疑,故令元契稱說不明,因而包占者,此小人之用心。遇明有司,自正其罪矣。
  錢谷不可多借人
  【原文】有輕於舉債者,不可借與,必是無籍之人,已懷負賴之意。凡借人錢谷,少則易償,多則易負。故借谷至百石,借錢至百貫,雖力可還,亦不肯還,寧以所還之資為爭訟之費者多矣。
  與人交易要公平
  【原文】貧富無定勢,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買產之家當知此理,不可苦害賣產之人。蓋人之賣產,或以缺食,或以負債,或以疾病、死亡、婚嫁、爭訟。已有百千之費則鬻百千之產。若買產之家即還其直,雖轉手無留,且可以了其出產、欲用之一事。而為富不仁之人,知其欲用之急,則陽距而險鉤之,以重扼其價。既成契,則姑還其直之什一二,約以數日而盡償。至數日而問焉,則辭以來辦。又屢問之,或以數緡授之,或以米穀及他物高估而補償之。出產之家必大窘乏。所得零微,隨即耗散。向之所擬以辦某事者,不復辦矣。而往還取索夫力之費,又居其中。彼富者,方自竊喜,以為善謀。不知天道好還,有及其身而獲報者,有不在其身而在其子孫者。富家多不之悟,豈不迷哉!
  無故不可舉債
  【原文】凡人之敢於舉債者,必謂他日之寬餘可以償也。不知今日之無寬餘,他日何為而有寬餘?譬如百里之路,分為兩日行,則兩日可辦;若欲以令日之路使明日並行,雖勞苦而不可至。凡無遠識之人,求目前寬餘而那積在後者,無不破家也。切宜鑒此!
  納稅要積極  【原文】凡有家產,必有稅賦,須是先截留輸納之資,臨時為官中所迫,則舉債認息,或托攬戶兌納而高價算還,是皆可以耗家。大抵曰貧曰儉自是賢德,又是美稱,切不可以此為愧。若能知此,則無破家之患矣。
  公益事業要熱心  【原文】鄉人有糾率錢物以造橋、修路及打造渡航者,宜隨力助之,不可謂舍財不見獲福而不為。且如造路既成,吾之晨出暮歸,僕馬無疏虞,及乘輿馬、過渡橋,而不至惴慄者,皆所獲之福也。
  起房造屋,量力而行  【原文】起造屋宇,最人家至難事。年齒長壯,世事諳曆,於起造一事猶多不悉,況未更事?其不因此破家者幾希。蓋起造之時,必先與匠者謀。  匠者惟恐主人憚費而不為,則必小其規模,節其費用。主人以為力可以辦,銳意為之,匠者則漸增廣其規模,至數倍其費,而屋猶未及半。主人勢不可中輟,則舉債鬻產;匠者方喜興作之未艾,工鏹之益增。餘嘗勸人起造屋宇須十數年經營,以漸為之,則屋成而家富自若。蓋先議基址,或平高就下,或增卑為高,或築牆穿池,逐年漸為之,期以十數年而後成。次議規模之高廣,材木之若干,細至椽、桷、籬、壁、竹、木之屬,必籍其數,逐年買取,隨即斫削,期以十數年而畢備。決議瓦石之多少,皆預以餘力積漸而儲之。雖僦雇之費,亦不取辦於倉卒,故屋成而家富自若也。
資料來源:
國學導航子部http://www.guoxue123.com/index.htm
  延伸閱讀
帝範http://blog.nownews.com/s1681688/textview.php?file=280227
世範http://blog.nownews.com/s1681688/textview.php?file=280227
家範http://blog.nownews.com/s1681688/textview.php?file=280221

沒有留言: